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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权属争议调查处置法子

颁布日期:2023-12-18 阅读次数:1236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山资源部令第17号颁布 ,凭据2010年11月30日《河山资源部关于批改部门规章的决定》(河山资源部令第49号)建改 ,将第二十条的“征用”改为 “征收”。)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实时地做好地皮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置工作 , ;さ笔氯说暮戏ㄈɡ ,守护地皮的社会主义公有造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 ,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地皮权属争议 ,是指地皮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置地皮权属争议 ,该当以司法、律例和地皮治理规章为凭据。从现实启程 ,尊沉汗青 ,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地皮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排解工作 ;对必要依法作出处置决定的 ,拟定处置定见 ,报同级人民当局作出处置决定。


  县级以上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掌管解决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幼我之间、幼我与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产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地皮地点地的县级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置。


  前款划定的幼我之间、幼我与单元之间产生的争议案件 ,能够凭据当事人的申请 ,由乡级人民敌灾受理和处置。


  第六条  设区的视注自治州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置下列争议案件:


 。ㄒ唬┛缦丶缎姓区域的 ;


 。ǘ)同级人民当局、上级河山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置下列争议案件:


 。ㄒ唬┛缟枨氖幼⒆灾沃菪姓区域的 ;


 。ǘ)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度机关或者其直属单元 ,且涉及地皮面积较大的 ;


 。ㄈ┱橐环轿 ,且涉及地皮面积较大的 ;


 。ㄋ模┰诒拘姓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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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河山资源部调查处置下列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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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在全国领域内有沉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产生地皮权属争议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 ;能够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或者乡级人民当局提出处置申请 ,也能够遵循本法子第五、六、七、八条的划定 ,向有关的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置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置地皮权属争议的 ,该当切合下列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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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有明确的要求处置对象、具体的处置要求和事实凭据。


  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置地皮权属争议的 ,该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 ,并依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该当载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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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要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


 。ㄈ┲と说男彰⒐ぷ鞯ピ⒆≈贰⒂收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地皮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置。委托代理人申请的 ,该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该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地皮权属争议的申请 ,河山資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遵循本法子第十条的划定进行审查 ,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定见。


  以为该当受理的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该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案件的处置。


  以为不该当受理的 ,该当实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 ,报同级人民当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当局、上级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 ,依照本条有关划定审查处置。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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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行政区域天堑争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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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渌蛔魑仄とㄊ粽榈陌讣。


  第十五条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 ,该当实时指定承办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该当申请回避 ;


  当事人以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 ,由受理案件的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置地皮权属争议过程中 ,能够向有关单元或者幼我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元或者幼我该当协助 ,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置地皮权属争议过程中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地皮进行实地调查的 ,该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现场。必要时 ,能够约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 地皮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该当实时向掌管调查处置的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条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置争议案件时 ,该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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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人民当局或者主管部门核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核准使用地皮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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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查证属实 ,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凭据。


  第二十二条 在地皮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 ,任何一方不得扭转地皮利用的近况。


  第二十三条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 ,该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排解 ,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和谈。排解该当对峙自愿、合法的准则。


  第二十四条 排解达成和谈的 ,该当造作排解书。排解书该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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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争议的重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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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排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署名或者盖章 ,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排解书拥有司法效力 ,是地皮登记的凭据。


  第二十六条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在排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 ,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 ,将排解书投递当事人 ,并同时报上级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排解未达成和谈的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实时提出调查处置定见 ,报同级人民当局作出处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地皮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置定见。因情况复杂 ,在规按功夫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置定见的 ,经该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管人核准 ,能够适当耽搁。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置定见该当蕴含以下内容:


 。ㄒ唬┑笔氯说男彰蛘呙啤⒌刂贰⒎ǘù砣说男彰椭拔 ;


 。ǘ)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要求 ;


 。ㄈ┤隙ǖ氖率岛秃嫌玫乃痉ā⒙衫绕揪 ;


 。ㄋ模┠舛ǖ拇χ媒崧。


  第三十条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置定见后 ,该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当局 ,由人民当局下达处置决定。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置定见在报同级人民当局的同时 ,报上一级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当局作出的处置决定不服的 ,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划定的功夫内 ,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处置决定即产生司法效力。生效的处置决定是地皮登记的凭据。


  第三十二条 在地皮权属争议调查处置过程中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私舞弊 ,组成犯罪的 ,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不组成犯罪的 ,由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当局处置地皮权属争议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置争议案件的文书体式 ,由河山资源部统一造订。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置争议案件的用度 ,遵循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法子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度地皮治理局颁布的<地皮权属争议处置暂行法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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